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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四步走” 参保人需申请办理有时限
2010-01-28 07:29:25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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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28日讯 今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就业者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经过哪些手续,经过哪些步骤,办理时限多久,是打算办理的参保人极为关心的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负责人。

  据介绍,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4个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见右表)。据了解,办法实施以来,劳动保障部门已陆续接到了参保人的申请,其中既有从省外转移到黑龙江省的,也有黑龙江省参保人员向外省转移的。据介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参保人员不会有损失。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已领取养老金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得再转移。

  第1步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第2步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第3步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第4步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