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日讯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开始调研《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征求各方专家意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水暖高级工程师刘茂东针对条例提出5点修改意见。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认真考虑专家意见。
取消用户逾期交热费滞纳金
1月28日下午,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带着疑问找到我省水暖专家刘茂东,让其针对供热条例部分内容发表意见。
刘茂东表示,目前我省正在施行的供热条例有很多值得推敲的地方,如条例第三十三规定,“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
刘茂东建议,这条不公平,因为用户提前足额交纳热费也没享受到优惠,为什么晚交却要收取滞纳金,这样推理,如果室温不达标,供热企业晚退热费也应该收取滞纳金。因此,应该取消滞纳金。
停热损耗补偿费应补给邻居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供热。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刘茂东说,既然用户办理停热损害的是邻居的利益,停热补偿费就应该补给邻居,而不是供热企业自己收入囊中。
24小时不供热就该给补偿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给用户适当补偿”。刘茂东表示,72小时不供热,人能承受得了吗?72小时不能恢复供热才适当给用户补偿,什么是适当,适当是多少?作为法规条文应当是非常明确和可操作的,不能含混不清无法具体执行。
刘茂东建议,条例应改为“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24小时(含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应当折合标准热价双倍退还用户。”用户已提前足额缴纳全年热费,给用户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应双倍退还,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不签供热合同用户可拒交热费
《条例》第十六条虽然明确规定,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刘茂东表示,《条例》中并没有企业违反规定应受什么惩罚。因此,大多数供热企业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合同。
刘茂东建议,供热合同是双方的一个保障,如果没有供热合同,热商品交易就没有法律保障。如果用户交了热费没有保障,因此《条例》中应补充一句“供热企业拒签供热合同,用户可拒交热费。”
建议供热不达标全额退热费
《条例》第二十六条“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自用户投诉之时起七十二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由供热单位向热源单位追偿。”刘茂东建议,热也是一种商品,如果温度不达标,就会损害人的身体健康。食品质量不合格,可以全部退费,为什么热商品不达标,就要按比例退费,因此也该全额退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