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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上策公司”一房托二主赚差价惹纠纷
2010-02-04 11:17:36 来源:大庆晚报  作者: 胡冰 羿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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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4日讯 一房主通过上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策公司”)出租房屋,经双方商定,房主同意以1万元的年租金租给承租户。结果,上策公司在房主未签字的情况下,以1.2万元的价格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上策公司从中获利2000元,并收取承租方200元中介费。

  不久,房主与租户沟通时,发现上策公司所说的租金不对。房主和租户均认为,上策公司这种做法,侵害了他们的利益。

  2月2日,房主和承租方向记者反映了此事。

  受理业务讲价之后签

  这几年,王大春(化名)一直将东风新村花样年华的房屋向外出租。去年11月初,房屋的承租方到期,因工作繁忙,他准备通过上策公司将房屋再次出租出去。

  去年11月3日,王大春给位于新玛特附近的上策公司打去电话,表示想以1.2万元的年租金出租房屋,当时工作人员进行了记录。

  几天后,工作人员给他打来电话称,1.2万元不好出租,如果将价格降低到1万元,房子肯定有人租,王大春同意。

  11月10日,工作人员又打来电话,告知有人租房子,并通知他当天17时许到上策公司签合同。

  王大春赶到后,工作人员说,承租方马上就到,让他等一会儿。

  20分钟过去了,承租方还是没有来。

  为了等承租方,王大春还到附近吃了一碗面,可是回来后,承租方还是没有来。

  据王大春说,当时,工作人员对他说:“刚才我和承租方联系了,他暂时有事儿,来不了。这样,我先把1万元租金给您,您先和我们签《委托代理合同》,过后我再和承租方签。”

  就这样,王大春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在没有看到承租人的情况下,取走了上策公司代付的1万元租金,并将房钥匙交给了工作人员。

  走后,王大春心里总觉得有疑问,但他没有租户的电话,所以一直没有核实租金的事。

  房主租户见面才知租金多少

  大约一个月后,王大春突然接到租户郭新(化名)的电话。

  郭新称,卫生间的电和厨房的水管有点问题,希望他出面帮助解决。

  在双方谈话中,王大春问租户:“对了,你租房子花了多少钱?”郭新说:“你不是少一万二不租吗?你不会忘了吧!”“不对啊,我只租了1万元!”王大春将整个经过向郭新讲了一遍。

  郭新听后,又向王大春讲述了他的经历:“我看好你的房子后,上策公司说房主少1.2万元不租,并约我11月10日17时到位于中央商城附近的上策公司签租赁合同。可是我到了后,工作人员先是让我等您,后又说您有事来不了,让我先和公司签合同。我将1.2万元租金交给了工作人员,领到了钥匙。此外,我还交了200元中介费。”

  两个人一唠才弄明白,两个人都如期赴约,但一个去的是位于新玛特附近的上策公司,另一个去的是中央商城附近的上策公司,根本无法谋面。

  王大春认为,上策公司是故意不让他和租户见面,从而分别与房主和租户签订合同,从中赚取利润。订合同

  上策公司接受代理有权加价转租

  2月2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新玛特附近的上策公司,

  记者问自称是租赁部负责人的一位女士:“两个合同两个价,房主收了1万元租金,租户却交了1.2万元,你们在收取了200元的中介费后,为什么要在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收租户2000元租金?”

  租赁部一负责人解释说:“房主与我们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我们为其独家租赁代理,进行房屋出租事项,并代理签署相关合同。说白了,就是房主把房子租给了我们,我们就有权对外转租。合同第六条乙方责任中,第三条规定,代理期间,该房屋的租金价格随市场行情变化而调整,无论上调还是下降,都与房主无关,风险由公司承担。”

  记者问:“房主与公司、租户与公司都是2009年11月10日签的合同,难道说,在同一天内,大庆房屋租赁市场的行情变化这么大吗?同一个房子,在同一时间内,租金竟然差了2000元?”

  该负责人又这样解释说:“我们收租户多少钱,跟房主没关系,我们有权自定价‘转租’。再者说,房屋内的沙发是我们提供的,这样增加了我们的成本,多收钱是情有可原的。”

  发现问题房主租户要讨说法

  房主和租户都感觉自己上了当,二人分别给上策房屋打了电话,结果工作人员的答复,没有让二人满意。

  房主和租户一致表示,上策公司的做法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上策公司不给他们一个合理的说法,他们将依靠法律武器,讨一个说法。

  房主王大春说:“没想到,当时上策公司一再替租户讲价,原来就是为了挣差价。后来我同意以1万元的价格租给租户,可是反过来,他们又向租户撒谎,说我少1.2万元不租。这种‘两头瞒’的做法,明显侵害了我和租户的利益。”

  租户郭新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交了200元中介费,2000元又被他们拿走了,这冤枉钱我一定会要回来。”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租户手中的《房屋租赁合同》是由上策房屋印制提供的。

  其中甲方(出租方)位置,房主的确没有签字,上面只有承租人和上策公司经纪人的签字,以及“大庆上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盖章,而盖章的位置并没有在出租人的上面,而是盖在了承租人的下面。

  律师说法上策公司只能代理一方

  针对此事,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元会分析说,上策公司与出租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又以居间人的身份为出租方和承租方履行了居间人的义务。

  如果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来分析,上策公司对于出租方和承租方来说,它所充当的角色,应属于居间合同关系。

  而上策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则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对于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来说,上策公司只能代理一方,不能代理相对的双方,它这种“一手托两家”的做法,不符合民事代理的相关规定。

  在此案例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在没有出租人签字的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并没有成立。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