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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部分酒店打出免责告示 有关人士:不能完全免责
2010-02-21 13:51:09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戴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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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21日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经营者负有对消费者进行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义务,对于消费者缺乏安全意识的行为进行劝告,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损害,协助消费者减少损失或避免损失。违反了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这条法律规定,哈尔滨市很多商家都在经营场所的店堂内挂出警示牌,以此免除客人在店内遭受损失的法律责任。近日,有关人士指出,免责告示牌不能完全免除责任。

  索赔 遭遇免责条款

  日前,市民冀先生到哈尔滨市一家浴池洗澡。当他洗完澡准备离开浴池时,发现自己存放衣服的柜子被人撬开,放在柜子里的裤子不翼而飞,裤子口袋里放着的钱包和钱包里的2000多元现金及两张银行卡也没了踪影。更令张先生尴尬的是,盗贼不仅拿走了他的钱物,就连长裤也没给他留下,害得他根本没有办法走出浴池。

  情急之下,冀先生找到浴池的负责人理论,但该负责人却指着吧台墙上的一个写有“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的告示牌说:“我们事先已经对顾客进行了提醒,现在物品丢失,是你自己没有保管好,与我们无关。”气愤的冀先生无奈之下只得给妻子打电话,让她送来衣服才得以离开浴池。

  前一段时间,从大庆来哈尔滨市办事的张先生与冀先生的遭遇类似。张先生驾车来哈尔滨市办事,由于事情当天没有办完,他决定在一家宾馆先住下来。当张先生将车开到宾馆门前后,一名保安走过来告诉他,要他将车停放到宾馆的车场内,于是张先生在保安的指引下把车停到了指定位置。

  下车时,张先生向保安询问“这里是24小时都有人看车吗?”保安回答说“是”。听到这样的答复,张先生也没有多想就将随身携带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和3万元现金放在了车内。可是,让张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第二天当他来到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轿车的后备厢已经被人撬开,放在里面的笔记本电脑和3万元现金全部被盗。

  当他查看宾馆的监控录像时,发现汽车的后备厢是在凌晨3点多被盗的。于是,他找到宾馆的负责人要求赔偿,但却遭到了拒绝。宾馆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停车场是免费提供给客人使用的,因此,如果客人的物品在停车场内丢失,不应由宾馆负责。还有就是,宾馆在入门处挂有“贵重物品妥善保管”的提示,宾馆已经尽到了警示义务,所以,张先生的损失不应由宾馆承担。由于与宾馆无法达成协议,张先生只得找到消协进行投诉。

  举证 证据不足只能“认栽”

  据市消协投诉部工作人员介绍,市消协接到过很多顾客在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丢失物品后,前去索赔公共场所却拒绝承担责任的投诉。由于这类投诉大多顾客无法证明自己损失的数额,而无法得到赔偿。张先生就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车上存放有两台笔记本电脑和3万元现金,而无法同宾馆达成赔偿协议。

  日前,记者就顾客在公共服务场所丢失物品、商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这个问题对哈尔滨市一些市民进行采访。市民王先生说,宾馆饭店里失窃,排除客人故意栽赃的情况,宾馆酒店还是有一定的责任的,一方面有可能是酒店内部人所为,也有可能是外贼行窃。如果是内部人所为,证明酒店管理不善;要是外贼行窃,则说明酒店在维护客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也有一定的责任。市民秦先生则说,以前住酒店也丢失过一部手机,但是酒店说贵重物品一定要交给他们保存,否则后果自负,再说自己也没有证据证明手机就是在酒店里丢失的,所以就只能自认倒霉。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与秦先生有同样想法的市民不在少数。

  警示 标语不是免责依据

  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陈志芳律师说,消费者在商场、饭店、浴池等场所内经常会看到商家标注的“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丢失概不负责”这类警示标语。那么是不是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标注了警示标语,就真的可以免责呢?

  《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该条法律的规定经营者是不能够就此免责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经营者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但不是必然要承担责任。

  陈志芳律师认为,商家所要承担的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商家作为经营者必须要对顾客履行提醒义务,但消费者更应当有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责任和意识。首先,如果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过错,那么不论是否有警示标语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保险保护措施不当、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人、财、物的损失。其次,在消费者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经营者是不承担责任的。

  如果在经营者履行了提醒义务、消费者尽了注意义务,但是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仍然受到了侵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又应该由谁来对损害买单呢?陈志芳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一般是因第三人侵害所致,如在酒店就餐中消费者被打伤,洗浴、住宾馆时贵重衣物丢失等,这种情况就要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刑事案件的由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刑事案件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经营者也是不能免责的,根据《消法》第七条及《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要由经营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但是消费者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受损失的财产的具体数额或价值,否则因经营者和消费者各执一词无法确定财产的多少,赔偿标准无法确定,而导致消费者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标准降低,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常见。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该条法律的规定,即使经营者已经尽了明确警示的义务,经营者也不能就此免责。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经营者还是要承担责任,但不是必然要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