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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创业带动就业”新政 注册资本无最低额限制
2010-03-01 18:22:52 来源:东北网  作者:梁镌文 杨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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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日讯 (见习记者 梁镌文 记者 杨尚峰) 在3月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段余应详细解读了刚刚实施的《黑龙江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这个“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新政策,惠及对象涵盖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海归人员、农民在本土创业及农民工返乡创业。

  注册资本无最低额限制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各类企业一律平等。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凭本人身份证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鼓励发展一人有限公司。

  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登记设立不受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限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创业者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将其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此外,政策重点明确了对各类创业人员及创业主体提供的税收减免、收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五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聘一名符合条件员工每年可免税4800元

  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在市(地)所属区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在县(市)所属区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毕业2年内大学生创业3年内免三项费

  收费减免政策。重点鼓励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对这部分群体从事个体经营,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小额贷款政策。重点鼓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和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这几类重点人群自主创业资金不足,可申请最高额度为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小额贷款贴息。其中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期限两年,可展期一次。同时大力推行齐齐哈尔等地市的经验,鼓励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及中省直企业在职工作人员,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提供担保。要求各经办银行简化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的环节和手续。

  社保补贴政策。重点鼓励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鼓励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对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政策。进一步扩大范围,由重点鼓励失业人员扩展到登记失业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征地农民、复转军人、残疾人及返乡农民工。大幅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可达到人均1000元。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