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齐齐哈尔3月4日讯 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卫生局联合出台的《齐齐哈尔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齐市有1.5万多名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重点优抚对象为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国家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
办法规定,优抚对象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为辖区内重点优抚对象全部办理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城乡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定点医院,每个区确定区级、乡(镇)级定点医疗医院,形成网络,方便重点优抚对象就医。
定点医院在接待优抚对象就医时尽量简化程序、减少中间环节,设立优抚窗口,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中非本人自付部分,在定点医院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垫付困难问题。市、区定点医院每季度提出户口所在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结算单,报市、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市、区财政局审批,并给予定点医院拨付医疗补助资金。
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诊,可以享受到相关的待遇:不仅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空调费、暖气费、会诊费,而且处置费减免50%、住院床费减免50%、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减免30%。
在此基础上,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例报销,在定点医疗医院减免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采取分类别、按比例的办法予以补助。住院期间,给予1至6级残疾军人100%补助;给予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7至10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60%补助,每人每年住院补助不超过3000元;给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核)退役人员50%补助,每人每年住院补助不超过2000元。
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1至6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参照当地离休人员的相关规定办理。对需长年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开支过大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医疗救助,但仍有特殊困难的,因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由本人申请,区民政局、财政局确认,可按比例据情给予医疗补助:门诊医药费1000元以内的(含1000元),按20%补助;门诊医药费1000元以上的,按30%补助,每人每年门诊补助不超过800元。
同时,对7至10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政府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规定解决。重点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限额的住院医疗费,个人支付仍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批后,给予大病救助,每人每年按低保大病救助标准4000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