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绥化3月10日讯 买一赠一本来是一件很高兴的事,可张女士得到的这包赠品却让她闹心不已。
2010年3月7日,青冈县消协接待了一位面部红肿的女士,称其在使用某化妆品商店的化妆品后,不到3天面部出现瘙痒症状以及大小不等的红斑、水疱。与某化妆品商店负责人沟通以求解决,但商家却以其使用不当为由拒绝。该女士十分气愤,投诉至县消协。接到投诉后,青冈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经过与化妆品商店联系得知,该女士使用的化妆品系该商店的小包装赠品,有销售票据为证。随后,消协工作人员又与医院取得联系进行核实,确认消费者所患病状是使用化妆品所致。依据《消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经调解,化妆品商店承担了张女士5天的医疗费、误工费,共计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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