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为切实做好2010年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布如下命令:
2010年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9月25日至10月30日为秋季森林高火险期。当出现高森林火险条件时,由各市(地)政府(行署)决定提前进入或延期解除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一、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各地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分级管理,逐级落实责任。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联防责任,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进入森林防火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刊播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防火公益广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努力营造森林防火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报县级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用火的,要视情节追究其责任。按程序批准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要重点抓好节日期间和重点地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四、认真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在林区村屯、居民点、林场、经营所、贮木场、油库等重要设施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隔离带内禁止存放任何可燃物,并制定紧急情况下疏散人员的应急避险预案。各类扑火队伍必须为扑火人员配备安全防护装备。
五、强化预警响应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12119”,发现森林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森林火灾,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扑救,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的森林火灾要迅速查清原因,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六、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经常深入包片责任区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省长栗战书
201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