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向丈夫借钱,或丈夫向妻子借钱,并写下欠条。双方如胶似漆时,一切都抛在脑后。然而一旦出现了感情危机,夫妻双方离婚时常常因为一张欠条闹上法庭……俗话说,一家人不说两家话。在传统观念中,夫妻俩之间的一切问题都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应该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然而,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即使是夫妻关系,也存在民事法律中的借贷关系。
夫妻在现代法律关系中属于经济共同体,在理论上无论收益还是债务都要共同享有和承担。
但这个共同仅仅是理论上的,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即使是夫妻,也和其他人一样存在着民事法律中的借贷关系。只要存在借贷关系,就存在着日后的归还以及无法归还情况下的诉讼。这虽然看似有些不可思议,但按照现行的法律原则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离婚时,是应作为共有财产分劈,还是属于个人财产?
背景
结婚期间写下欠条
离婚以后来算总账
市民张某与王某本是夫妻。2006年3月,张某向妻子王某借现金30000元。2006年5月,在王某的催促下,张某向妻子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是:“2006年3月本人张某借王某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定于2008年3月归还,到期后未如数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特立此字据为证。”2007年5月,二人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对该笔借款进行处分。2008年3月以后,王某向张某追要该借款未果。2009年3月,王某警告张某,如果他还不归还所欠款和利息,她将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偿还该借款的本金及逾期利息。
其实早在去年,哈尔滨市就有过一起关于夫妻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案件。
据相关媒体报道,于友和江丽199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3年,他们的女儿出生后,二人开始因一些家庭琐事而经常吵架。1999年,于友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江丽因没有固定工作,看到炒股赚钱容易,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于是想了个向于友借钱炒股的办法。1999年9月19日,江丽先向于友借了5万元钱,同时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江丽帮于友炒股,由于友投入五万元人民币,至十月二十七日江丽返给于友五万二千元人民币”。9月27日,江丽又向于友借了30万元,并签订协议称“甲方于友,乙方江丽;乙方用甲方个人资金三十万元炒股。乙方承担风险。乙方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归还甲方本金三十万元,然后一次性付给甲方股票红利一万二千元……”二人签协议时同时约定,今后个人的炒股所得归个人所有。而这35万元钱江丽并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还给于友。
2003年,由于江丽和于友在生活中的矛盾越来越多,江丽感到二人性格不合,已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坚决要求离婚。于友也同意离婚,但二人在35万元借款的认定和抚养子女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江丽将于友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焦点集中在对35万元借款性质的认定和各自名下的股票该如何分割上。于友主张江丽应按合同约定还款,股票归各自所有。江丽则主张借款和股票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劈。
法院认为,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江丽向于友借款35万元炒股的事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35万元应属于友个人财产。江丽主张应分劈各自名下股票,因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独立炒股,并约定炒股所得归各自所有,故其主张的理由不成立。判决:江丽给付于友35万元人民币;个人名下的股票归各自所有;二人的女儿由江丽抚养,于友给付抚育费。
观点
夫妻财产性质咋定
协议方式约定解决
婚姻法专业律师张博在分析上述案例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案例中,于友和江丽在炒股之前,双方已明确约定炒股所得归各自所有,经济独立,因此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二人的股票和炒股所得应当属个人财产,而不属共同财产。关于35万借款,二人有明确的借款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江丽借款35万元用于炒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因此这笔款项应属于友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
张博认为,对于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约定,法律上也是有着明文规定的。2001年修正后的我国《婚姻法》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更明细的规定,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更清晰的区分。根据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权属有三种形式,即夫妻共同法定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这三种财产制共同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权属制的结构体系。其中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适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
实践
婚内欠款如何认定
法律规定成为准绳
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孙宏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绝大部分家庭的夫妻财产大都处于共有状态,很少出现上述案例夫妻为同一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形,但是这并不排除夫妻双方可以成为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可能性。虽然此类案件不是夫妻财产纠纷类案件的主流,但目前已经有了明显的上升趋势。
在借条确定的款项作为对价购置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经营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即使是签订了借款合同,但这笔钱是用于家庭正常生活的,法律就不应该支持其借贷关系的存在。因为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所以说,不能因写了欠条就认定为其借贷关系成立。
但当前夫妻财产关系已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而且新《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来源于以上列举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且用于另一方的个人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在夫妻之间如果已经对财产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的情况下,孙法官认为,可以直接认定一方借了对方的财产,婚内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或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