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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成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依据 由单位核销培训费用
2010-03-24 08:06:29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振宇
东北网3月24日讯 根据近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通知,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将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据悉,按照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据介绍,按规定,今后将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其考核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对依法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依法参加继续教育。对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也要把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持续提高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时,作为重要条件。
据介绍,按规定,培训院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一个培训周期(五年)内,对每人只收取一次费用。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及单位的有关规定,核销全部或部分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费用。
据了解,培训对象为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明年及以后不再申报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全员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当年参加国家级组织的本专业学习培训人员(根据佐证材料)和无职称人员(包括明年拟申报初级职称人员),可不参加黑龙江省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今后,每年将开展一次培训。
责任编辑:路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