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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司机驾车肇事 交警队借酒撒疯殴打交警
2010-04-18 07:00:18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金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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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8日讯 日前报道,一醉驾司机不满交警处理,对交警大打出手大闹交警队,日前该司机被交警部门依法行政拘留。

  4月3日20时47分,顾乡交警大队接到市公安局110指令:辖区哈药路某宾馆对面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要求立即出警。接到指令后,民警刘锐立即赶赴现场,看到一辆黑A58G00号吉普车追尾一辆奔驰牌商务车,该商务车驾驶人指认吉普车驾驶人张维奇有酒驾嫌疑。勘察完现场后,肇事车辆被扣留进行进一步检验,当事双方被带回顾乡大队。

  由于驾驶人张维奇有酒驾嫌疑,民警刘锐通知公安医院的医务人员来大队验血。得知要给自己验血,张维奇异常愤怒,先是不断指责谩骂交警刘锐,后又对刘锐大打出手。刘锐始终保持克制并劝导张维奇住手,张维奇不但不听劝解,反而更凶,从办公室一直打到走廊,直至将交警打倒仍不罢休。期间,对方当事人用手机记录了张维奇打交警的过程,顾乡大队走廊内的监控录像也记录了张维奇醉打交警的全过程。

  10分钟后,匆忙赶来的110民警及顾乡大队民警将张维奇控制并对其进行血液内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为2.1mg/ml,超出0.8mg/ml醉酒临界值近3倍。交警部门依法对张维奇处以15日行政拘留、1500元罚款、暂扣6个月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驾驶证一次记12分。目前,交警刘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正在住院治疗,道里公安分局已经介入该案件的调查。

  4月6日,醉酒驾车肇事、殴打交警、大闹交警队的司机张维奇被道里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妨害公务是犯罪行为

  赵连勤 刑事法律专业律师

  哈尔滨律师协会副会长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此类安件中大多数当事人均是临时起意,多因在管理与被管理、处罚与被处罚中矛盾对立激化而发案。有的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等。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其中常伴有威胁性语气和类似暴力的顶撞拉扯行为。

  本案嫌疑人张维奇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妨害公务的行为。首先是他面对的是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法律上的主、客体关系。其次是他使用了暴力手段来阻止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使执法民警受伤。张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定义。

  同时,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当事人所采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伤残的,还可以以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论处。

  酒后“闹事”二罪归一

  姜启凡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酒后大闹执法机构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符合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规定,由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由于寻衅滋事的法定量刑幅度是在有期徒刑5年以下,而妨害公务罪的法定量刑幅度是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因此,本案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与寻衅滋事罪均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活动,两罪侵犯的客体均是社会管理秩序。而客观方面均表现未严重妨害国家机关对日常社会生活的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

  醉酒不能“醉心”

  王元庆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醉酒后失态的人都有这样的一个托词:“当时喝多了,意识不清楚;如果没喝酒,也不至于这样……”虽然这样的托词在一般的时候可以作为一种开脱责任的解释,但如果酒后犯罪,那就不能借酒为自己开脱了。本案嫌疑人张维奇在事后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也表示当时是由于自己醉酒丧失了意识才做了错事,但法律是不会因为他醉酒而减轻对他的刑罚的。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说明:一、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二、对醉酒犯罪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免除处罚;三、醉酒犯罪人与非醉酒犯罪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是同等的。从实际情况看来,醉酒犯罪人主观上并不一定是出于故意,而多是在自己的意识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之下犯的罪。这种犯罪与不醉酒的人犯罪在主观方面有所不同,但因为酗酒是一种恶习,而且司法实践证明,有些人就是以酗酒减弱了大脑对行为的控制能力为理由,企图逃避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的制裁。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而且也不能从轻处罚。原因在于醉酒的人,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他并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亦并未离开自己主观意志的支配。常言道,“醉酒不醉心”,也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我国《刑法》把醉酒的人犯罪,视同其他犯罪一样,按刑法规定进行处罚。所以你醉酒伤人,不能减轻处罚。在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里,酒后的行为还会得到“重判”。比如交通肇事罪,如果是酒后肇事,在量刑上是不会考虑缓刑的。

  妨害公务罪中多数受害人是警察

  王警官 道里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

  妨害公务罪中的多数受害人是警察,特别是交警和派出所的基层民警。很多当事人都不拿去交警队和派出所当回事,认为就是轻微的违法行为,酒后闹事的情况也非常多,基层民警面临很大的压力。同时,这些人虽然涉嫌了妨害公务,但民警们不能以违法行为对待违法行为,只能保持克制,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致使某些人的行为就更加嚣张。

  由于公安机关所担负的社会管理职能较多,执法力度大,强制程度高,且大多数与群众生活直接相关,接触机会多,因而发生执法冲突的情况也比较突出,其执法的复杂性和承担的风险比其他执法部门都相对较大,这决定了警察个人人身需要得到足够的保护。

  因此,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工作规范及相关制度,确保已经得到现行法律确认的民警权利得到全面保障;同时,为达到保护执法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和有效威慑犯罪的双重效果,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文明执法、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允许执法人员采取正当的强制措施,允许执法人员在必要时使用警械防卫。

  同时应提高民众法律意识,改善警民关系,构建和谐执法与司法环境。从定罪量刑的角度看,对于妨害公务者的处罚力度是够的,但处罚不仅仅是一种约束,更应成为一种提醒,只有全社会都尊重国家工作人员,才能创造出稳定高效的执法环境,到时候受益的还是老百姓自己。

责任编辑:连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