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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行政事业性收费超出目录可以拒绝支付
2010-05-14 11:21:28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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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14日讯 为进一步优化哈尔滨市投资发展环境,有效遏制乱收费现象,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近日出台。《意见》对行政机关实施企业经济监督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检查需备案

  《意见》明确,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检查,应当将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主管部门先行备案。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予以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行政机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的除外)。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具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哈尔滨市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根据《意见》,哈尔滨市将编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录。市物价监管和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对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通过政务公开网及相关部门网站对清理后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市)价格和财政部门也会将涉及本县(市)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和《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未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遇收费不亮证有权拒交并举报

  《意见》明确,哈尔滨市将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许可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各收费单位必须于收费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变更或年度审验手续,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否则企业有权拒交并进行举报。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因企业拒交不合理收费而拒办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