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27日讯 (衣晓峰 李胤 记者杜筱) 今年起,黑龙江卫生厅将从科室设置、人员资质、技术水平等7个方面对全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和考评,对不达标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坚决撤销。
记者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近日,黑龙江省卫生厅下发了全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及基本标准,将从科室设置、房屋布局、设备配置、人员资质、技术水平等7个方面对全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和考评,重新验收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对不达标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须停业整顿和治理,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将依法处理并坚决撤销,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及生命安全。
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助产技术的实施,应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黑龙江省要求,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其科室房屋面积、从业人员资质、设备和药品配备、制度建设等均应符合《黑龙江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注册产科,并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人员,需取得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通过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并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与此同时,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合格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在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对孕妇及家属给予安全分娩指导,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当需要对孕产妇实施特殊诊治时,经治医务人员应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详情,由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在知情的情况下签署意见,并做好相关记录。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应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合适的助产技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操守、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预防和减少产伤及产后出血等并发症。
黑龙江省卫生厅要求,各地应本着快速、高效、安全的原则,建立高危孕产妇抢救领导小组,制定临床预案,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有能力的助产单位可申请成立产科急救中心,以提高产科急危重症患者抢救的成功率。该省卫生厅还规定,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要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产科质量评估,动态考核达不到产科质量基本要求的,延缓年度校验,限期整改;连续三年产科质量评估末位或存在违法情形的,不再换发新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的不作为及失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