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27日,哈尔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哈尔滨市将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排污不达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合格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违者处以500元罚款。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可以提出对黄色标志的机动车限制行驶时间、区域的交通管制方案。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免予排气污染物检测,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格标志;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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