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牡丹江5月27日讯 把准儿媳的名字填进了房产证上,为的就是让准儿媳能和儿子安安稳稳地过日子,没承想老两口的如意算盘打错了,这个准儿媳要和儿子分手,还要求分割房产。为此,原本要成为一家人的两方闹上了法庭。
案情
家住东安区的老刘和妻子都是普普通通的工人。老两口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钱,就为给儿子刘洋买房子娶媳妇。2008年底,刘洋和处了好几年的女朋友陈婧到了开始谈婚论嫁的阶段。准夫妻四处看房后,相中了一套现房。老刘夫妇欣然拿出所有的积蓄,给刘洋买下了这套未来的婚房。在办理房产证时,陈婧提出了要求:既然将来自己也要住在这套房子里,那么房产证上也应当有自己的名字。当时老刘夫妇满心以为陈婧一定会嫁给自己的儿子,大家早晚是一家人,所以也没有多想,就在已经写了老刘夫妇和刘洋名字的房产证上又填上了陈婧的名字,将她列为房屋的共有人。
就在房子已经装修好,老刘夫妇开始筹备两个年轻人的婚礼时,刘洋和陈婧的感情却出现了危机。经过多次吵闹后,陈婧向刘洋正式提出分手。眼看儿子的婚姻泡了汤,老刘夫妇都很难过,然而更令他们难过的是准儿媳陈婧向他们提出了要求,她要得到这套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陈婧的理由是:既然自己的名字写进了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中,那自己就有权要求得到自己应得的份额。陈婧为此还将老刘夫妇和刘洋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陈婧的名字出现在老刘夫妇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上,但是并不能简单地认定她就是房屋的共有人。老刘夫妇将陈婧名字列入房屋共有人是具有前提条件的。条件是陈婧即将与老刘夫妇的儿子刘洋结婚,四人共同在该房中生活。现在陈婧已经与刘洋分手,两人不再可能结婚和共同生活。因此前提条件已经消失,陈婧也不应再被视为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法院因此驳回了陈婧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父母赞助婚房有讲究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老年人出资为成年子女购买婚房的现象很普遍,随之而来的种种房产官司数量也日益上升。究竟该如何界定这种房屋的产权归属,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问题,首先要尊重父母的意思表示。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是对一方或双方的赠与,则产权归属于一方或双方;在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作为认定赠与的重要条件。因此,法院没有仅凭房产证简单判决,而是充分考虑到了陈婧名字写进房产证的前提条件,最终作出了判决。
这场官司也给老年人们提了醒:在出资为子女购房时,应当就房屋赠与对象和赠与条件等都做出一个明确的意思表示,最好以书面形式将其固定下来。这样做能够充分保护自身的财产,以免出现老刘夫妇遭遇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