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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街道办可代收个体户9种税费
2010-06-03 10:08:5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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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3日讯 为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收管理,规范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哈市政府制订的《哈尔滨市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即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哈市税务部门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收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的增值税、营业税等9种税费。

  据介绍,个体零散税收包括未达到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统称税务部门)确定的重点税源户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等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委托代征是指市和区、县(市)税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部门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以下统称代征单位)可以接受市和区、县(市)税务部门委托,代征个体零散税收。代征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个体零散税收;不得使用税收票证以外的任何凭证收取税款;不得不征、少征或者多征,提前或者延缓征收税款;不得积压、挤占、截留、挪用所代征税款,违法者依法追究代征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代征单位应当对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工商、民政、卫生、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个体工商户、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办学等登记、许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违反规定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责任编辑: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