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街道办可代征个体户9种税 代征单位不得提前或延缓征税
2010-06-07 08:50:5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李佳琪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6月7日讯 记者6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市政府近日制定了《哈尔滨市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并于本月开始实施。《办法》中,市和区、县(市)税务部门可委托街道办事处等代收个体工商户、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税等9种税,代征单位不得提前或延缓征收税款。

  《办法》规定,个体零散税收包括未达到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统称税务部门)确定的重点税源户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等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市和区、县(市)税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以下统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体零散税收。据悉,代征单位接受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应当与市和区、县(市)税务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载明委托代征税种、范围、标准、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代征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个体零散税收;不得使用税收票证以外的任何凭证收取税款;不得不征、少征或者多征,提前或者延缓征收税款;不得积压、挤占、截留、挪用所代征税款。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