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6月12日讯(记者吕谡)9日,记者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市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及,整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据介绍,目前,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三权”在上单位以及伊春区、铁力市、嘉荫县、西林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和单位正常缴交。但由于我市林区多年来处于“两危”状态,经济困难,致使绝大多数区(局)住房公积金处于长期断缴或没缴状态,导致我市住房公积金覆盖率极低。近年来,我市正大规模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林区职工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国家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今年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强调“要切实纠正‘不建不缴’住房公积金等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求,“四区连片”的中心区要率先在区(局)址镇内职工中整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此项工作要在今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其他区(局)、厂(矿)、公司要分类落实。能整体建立的就整体建立;整体建立有困难的,就分块、分战线建立;特别是经济条件好的战线、企事业单位要先行建立此项制度;比较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再予以推广建立。一些经济条件允许的区(局)、厂(矿)、公司,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比例,在职工工资中扣缴个人部分的公积金,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具体匹配比例可视当地资金状况确定。资金比较困难的,财政、财务不能匹配的,可以单位为缴交主体,从职工工资中缴扣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先行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待国家政策或单位财政、财务状况好转时,再予以解决匹配问题。特别是对过去因经济困难暂时没有建立和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要重点推进,确保在今年内建立此项制度。单位不能匹配或匹配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达不到职工工资总额5%的,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对有条件建立而拒不建立的单位,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