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30日讯 记者29日从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获悉,黑龙江省日前首次制定并出台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涉案车辆的管理更加严格和具体,对违规处理涉案车辆的单位或个人,追责处理也将有法可依。
据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总队长李木介绍,自今年2月黑龙江省开展“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以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都在对涉案车辆进行逐一排查,对发现的违规车辆也逐台进行了纠正处理。在本次整治中发现,以往的涉案车辆管理上,个别办案单位存在着涉案车辆不登记、私自保管、私自使用等违规问题,因此研究制定出台了《办法》。
《办法》中规定,办案人员依法扣留、扣押、追缴涉案车辆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车辆移交保管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由保管人员对涉案车辆粘贴封条予以封存,涉案车辆内的物品也要做详细登记,并拍照或录像。严禁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存、借用、挪用、调换、拆卸、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车辆。
据了解,对涉案车辆违规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移交保管的,或者依法应当发还车辆而拒不发还,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单位或个人违规私存、借用、挪用、调换、损毁或以其他方法侵占、擅自处理涉案车辆,或者因未按照规定履行保管职责,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除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应当依照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赔偿当事人损失的,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执法过错的民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