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1日讯 (贾晋璇 刘仲伟 记者岳云雪) 近日,原哈尔滨市松北区经济合作局局长贾永福犯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平房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据介绍,1998年6月,被告人贾永福时任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处主任科员期间,在经办审批哈尔滨市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原太平区某小区拆迁项目时,利用职务之便,向该公司副经理王某提出,用他的一处建筑面积49.14平方米、使用面积32.98平方米的公产房,更换一套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市中心地段建筑面积119.29平方米、使用面积72.84平方米的商品房。该公司为使拆迁项目得以顺利审批,给了贾永福一套房子。1999年2月9日被告人贾永福便顺利的取得该套商品房,并且一直没有交纳差额面积房款。2005年4月,贾永福通过关系开出一张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凭此发票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经鉴定,该商品房当时价值人民币445,400.00元,原公产房当时价值人民币75,903.00元。贾永福受贿数额为两者差价人民币369,497.00元。
2008年4月末,哈尔滨市松北区政府决定进行松浦糖厂棚户改造项目。时任该区棚改办主任的被告人贾永福委托拆迁承办单位哈尔滨市某房屋拆迁事务有限公司以棚改办的名义向进行棚户拆除工作的74家拆除公司统一收取残土清运费,共计人民币684,328.00元,但棚改办及该折迁公司均没有对残土实施清运,该款由折迁公司代为保管,由贾永福负责支配,并将卡内部分现金用于棚改办相关工作的支出。2009年5月7日贾永福将剩余的人民币476,888.66元存入该一银行卡中。2009年5月18日贾永福离任时未将卡内余款向接任其职务的唐某进行交接和说明,至案发时唐某仍不知该余款的存在,贾永福隐瞒此笔公款的存在,以此据为己有。
被告人贾永福及其妻子安某名下现有存款、保险、房产、车辆等合计人民币2,614,777.17元。贾永福、安某自1992年6月结婚以来家庭生活支出总计人民币585,806.06元。贾永福、安某自参加工作以来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为人民币1,208,331.33元。现有资产加上支出再减去合法收入,再减去已查明来源的商品房住宅,贾永福尚有人民币1682097.9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现已追缴被告人贾永福所得赃款人民币1,926,675.4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永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为开发公司审批其它开发项目之际,将单位分给其居住的公产房交给了开发商用以掩盖其利用职务之便,换取了开发公司的一套大面积的商品房,受贿数额为人民币369,497.00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收款不入账及不由本单位人员管理等手段,侵吞本单位人民币476,888.66元;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人民币1682097.90元,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并与前判刑罚并罚。被告人贾永福主动退还了1,926,675.46元赃款,应酌情从轻处罚。
平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永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