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区随处可见的租房广告

东北网7月2日讯 近日,记者接到哈市读者反映,位于道里区哈双北路上的宜居家园B区227栋1单元10楼两套住房内,住着几十个农民工,由于他们的作息时间与楼内邻里相矛盾,给居民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6月30日16时许,记者来到宜居家园B区227栋1单元10层了解情况。刚一开电梯门,一股酸臭味就扑面而来,记者看到10层共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使用面积在70多平米的住房内摆满了临时搭建的床板。记者数了一下,屋里的上下铺共放有41套铺盖。农民工的生活用品随意摆放在地上,四周还堆了不少生活垃圾。
记者在屋里看到一个正在休息的农民工,据其介绍,他们都是黑龙江省各个地区来的务工人员,在宜居家园附近的工地打工,这套房子里共住有40多个农民工,对面的1号门也同样住着40多个农民工。当记者询问,房子是在哪租的,多少钱租下来的?这个农民工小伙有些警觉,“反正不是我们租的,是包工头帮我们租的,价钱多少我可不知道。”
随后记者对已经入住227栋和正在装修的业主进行了走访,这些业主都表示,2009年末,他们终于盼来了新房,但是没想到邻居不住新房,却把房子租给了农民工。小区居民和他们的作息时间不同,而且这些外来务工人员不太注意个人卫生和小区环境卫生,给周围居民生活带来很多不便。“你闻闻电梯里的味道,他们破坏了我们入住新房的心情。再说,国家不是有规定,这经济适用房不让出租吗!”
记者随后在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网站查询到,宜居家园B区的确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另外,哈市物价局在2009年曾下文批复:宜居家园B区225-227栋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65元,并允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3%。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2010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但是,记者在宜居家园B区走访发现,不仅227栋有房源出租,且整个225-227栋的墙上还贴有多张出租房源的广告,租赁面积从80平米到103平米不等。记者拨打了其中两位出租人的电话。一位房子在9层的房主告诉记者,房子早已租出去了,租金是每月650元。另一位房主的房子使用面积是103平米,也已出租出去,“这里的房子租得很快,都是一些学生家长为了方便在附近上学(新三中)的孩子走读才来租的。有的家长宁可先租下毛坯房,自己花钱简装后再入住。你再打听一下别人,早点下手吧,9月份开学时,房子的租金会更高的。”
记者又来到宜居家园B区内的一家房屋中介询问,据工作人员称,现在中介手里仅有两套80平米的房源出租,租价是每月800元,“靠近校区,房子格局还好,基本是一有房源不到两天就能租出去。”记者问该房是不是经济适用房,工作人员明确答复是。记者又问,经济适用房一旦被发现违规出租,会不会有什么麻烦?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你可以和房主协商,签订合同时写明,如果被相关部门发现,可以退还你的租金。”
明明是经济适用房小区,却贴满了房屋出租信息,中介的租赁买卖也火到供不应求的程度。那么,这些出租人是否符合购买经适房的条件?为何冒险违规出租?如此行为又会受到何种处罚,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相关链接(一)
哪些人可以申请经适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摘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相关链接(二):
2009年,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特别发布了关于不得违规转让、出租政府保障性住房和限价房的通知,规定通过中介机构转租保障性住房,一经发现必将严惩,不仅收回房屋,构成犯罪的将会追究其刑事责任。9月,广州市查处4户家庭因种种情况,将其申购的经济适用房通过中介机构转让或出租。广州市房管局不仅下令代理经适房转让的中介机构关门整顿,同时收回这4户家庭的经适房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