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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为物业立规矩:开发商不准包办物业
2010-07-14 08:39:11 来源:生活报  作者:孙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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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13日,记者从哈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即日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物业属地区域管理推进管理重心下移的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引发关于对城市保障对象物业服务费用给予补贴意见的通知》、《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住区管理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管理规定》等5部新规出台施行,为物业立规矩。哈市住房局副局长李佑民为市民作出了详细解读。

  无业主委员会不行

  社区代行职责

  据介绍,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按照规定,居住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不过,哈市目前有相当数量的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

  对此,李佑民表示,新规明确了物业区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明确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工作,以及协调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等;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对暂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开发商包办物业不行

  物业入驻前招投标

  过去,有些物业服务企业由房产开发商直接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有着明显的裙带关系,不能够代表广大业主利益,甚至常与业主发生矛盾。

  李佑民告诉记者,哈市此次明确提出物业前期介入,强化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新建物业的招投标工作,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之前完成。凡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从根本上杜绝开发商包办物业的可能性。


 

  物业随意弃管不行

  须交信用金保障

  新规要求,所有物业企业必须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该笔资金以物业项目为单位,按照该项目物业服务费用年度营收额的10%比例一次性缴存到指定账户上,缴存期限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致,实行年度结算制度,上一年度信用保证金余额自动转为下一年度信用保证金。

  李佑民表示,这笔保证金可以有效制约物业服务企业,一旦企业私自弃管,物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临时接管,可动用这笔资金支付所发生费用。此外,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服务质量事故,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也可以动用这笔资金支付。

  管理部门扯皮不行

  明确相关部门管理内容

  过去,居住区的管理没有细分,造成出现问题后相关部门推诿扯皮。

  对此,李佑民表示,新规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今后这种情况不会再发生了。按照规定,哈市住房局负责对全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活动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对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核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定标准配置情况;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居住区房屋工程质量验收和庭院配套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公安部门负责居住区治安防范工作,包括对犬类豢养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价格监督部门负责对居住区公共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对因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信访条例和纪律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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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