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工商:酒店禁带酒水涉嫌垄断 律师:收取“开瓶费”违法
2010-07-26 10:49:3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贾杰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7月26日讯 消费者带着酒水进饭店,服务员“啪”地打开瓶盖,就要收几十元甚至上百元的所谓“开瓶费”。记者从哈尔滨市工商部门和市消协了解到,近期有不少消费者投诉酒店存在收取“开瓶费”或禁止自带酒水现象,而收取“开瓶费”、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已经成为哈市餐饮业内的一项“潜规则”。

  案例:消费者被收取“开瓶费”

  今年5月,市民田先生在哈市开发区某酒店就餐,自带了一瓶茅台酒,服务员称自带酒水酒店要收取服务费,田先生同意了。但在结账时田先生却发现,结算单上多出了“酒水附加费30元”的字样,服务员解释说是“开瓶费”。4月中旬,黄女士与朋友来到长江路上一酒店吃饭,她特意带了一瓶高档红酒。当把酒摆到餐桌上,酒店服务员当即表示,自带酒水必须交“开瓶费”。黄女士当时没有多想就默认了。结账时,账单上便多出了一项20元的“额外收费”。

  有的饭店收“开瓶费”消费者甚至并不知情。今年2月,市民杨先生请朋友在新阳路上某酒店吃饭,席间喝了一瓶自带的白酒。当时服务员并未提醒顾客不能自带酒水,也没有告诉他需要另外加收服务费,但在结账的时候,账单上多出了50元服务费。

  记者调查:酒店各有“收费”高招

  25日,记者以定餐的名义致电哈市一些中高档饭店,对方均拒绝了记者自带酒水的要求,并称如果一定要自己带酒,他们必须收取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的“服务费”。“江南人民公社”饭店爱建店值班李经理说,该饭店谢绝自带酒水,对前来消费自带酒水的顾客,按规定饭店要收取每瓶30元的服务费,或是在饭店购买一瓶68元以上白酒。这位李经理最后表示“服务费”可以少收点,两瓶收30元。

  位于开发区赣水路的“如一坊”酒店服务人员称,如果顾客自带白酒,酒店会收取50元开瓶费。龙江街“好运酒店”、开发区“名岛海鲜”等酒店的做法是,顾客可以自带酒水到酒店进餐,但酒店不会再给其相应优惠。

  记者了解到,餐饮行业对于向消费者收取的“开瓶费”解释为“酒水服务费”,其中包含服务人员的劳务、饭店提供的便利以及为此产生的清洗、耗损等额外成本。但这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如今却成了不少餐企限制顾客自带酒水的手段。

  “开瓶费”折射行业陋规

  “开瓶费”已是纠缠餐饮业多年、争论不休的老问题,其背后更折射出一些陈年陋规。

  据了解,“开瓶费”还有另一种含义,是酒水代理商为了刺激销量对饭店服务人员采取的一种奖励机制。服务员向客人推销了某种酒,就可以凭借客人消费的酒瓶盖向酒水生产商取得相应的“开瓶费”,这是不少饭店服务员收入的主要部分。

  哈市工商公平交易处处长张立国认为,餐饮行业的部分企业向消费者作出“禁止自带酒水”、否则就要收取“开瓶费”的强制规定,有垄断经营之嫌。而“开瓶费”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的支出,也成为酒类经销商打进酒店的“敲门砖”,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业贿赂。

  黑龙江援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张中闻认为,酒店自己标示的“本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不具有法律效力。开瓶不过是用个酒店的“瓶起子”而已,“开瓶费”并没有其价值载体,消费者不喝酒也一样享受酒店的服务。目前饭店收取“开瓶费”有几种情况:一是事先不告知消费者,结账时收钱;二是告知消费者收“开瓶费”,但不告知价钱;三是直接告知消费者“开瓶费”多少钱。但不论采取何种形式收取“开瓶费”,都是违法的。

  哈市消协秘书长宋玉章表示,很多人都知道这是一种霸王条款,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罚则,无法对饭店进行处罚,才导致这种情况愈演愈烈。为此,他建议消费者联合起来抵制这种不平等条款,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健全相关法规,明确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措施,给消费者和餐饮企业一个公平的消费环境。

  业内人士指出,我国法律目前对餐饮业“禁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行规缺乏相应规定,纵容了这种不规范行为蔓延。2007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明确,从事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否则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这在“开瓶费”问题上具有标杆意义。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