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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自行车拒交物业费 物业部门告业主法院判交纳欠费
2010-08-04 10:51:30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文彬 宫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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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4日讯 自家的自行车在小区内被盗,张某要求小区物业公司从当年的物业费中扣除自行车费用,遭到拒绝后,张某便拒交物业费,第二年初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院。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此类案件并不少见。去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司法解释》规定,经过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法院应予支持。

  据南岗区法院法官介绍,2007年初,张某入住南岗区一高档小区,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和《业主临时公约》,并交纳了当年的物业费。2008年7月,张某停放在院内的自行车不翼而飞,张某为此要求物业公司将自行车的费用从当年的物业费中扣除,被物业公司拒绝后,张某便以此拒交物业费。第二年年初,多次索要物业费未果的物业公司便将张某告上法院。法庭上,物业公司提供了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和自己按协议履行服务义务的证据,法院经过审理判处张某交纳拖欠的物业费1253元。

  据了解,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并不少见,大多都是物业公司以拖欠物业费为由状告业主。对此,律师提醒广大市民,《物权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物业公司若按双方协议履行服务义务,而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将业主起诉至法院。因此,市民入住前一定要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或仔细查阅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依法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另外,若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中规定的义务,市民同样可要求物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或起诉到法院。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