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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1万棚改户年内迁新居
2010-08-11 09:07:15 来源:生活报  作者:孙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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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哈市部分棚改新建小区项目(二环外四环内) 。

 

  黑龙江新闻网讯 9日,哈尔滨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实施意见》(讨论稿),出台了未来3年哈市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总体目标。10日,记者从哈市棚改办采访获悉,哈市总体目标中提出了新一轮棚改目标:从今年起,将棚户区改造范围扩至绕城高速(四环)以内,力争用3年完成1134万平方米棚改任务。今年将拆迁改造棚户区345万平方米,建设回迁总规模465万平方米,截至目前已拆迁307.7万平方米,占年计划的89.1%,年内约1万户棚改居民住新居。

  扩容:棚改范围扩至四环以内

  按照哈尔滨市2007年末确定的“3年内完成主城区530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任务”的棚改计划,今年应是一轮棚改的“收官”之年。2008、2009两年,哈市已完成三环内主城区棚户区改造410万平方米,惠及棚户区居民近5万户。

  哈市今年在实施“北跃、南拓、中兴、强县”的发展新战略中,把棚户区改造列为“中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拓展棚改惠民范围,把改造范围外延至绕城高速以内。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绕城高速以内1134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

  记者了解到,今年哈市确定了56个棚改项目,主要涉及区域包括道里、道外、香坊、南岗、松北、平房等区,值得注意的是,很多项目都在二环路外,有些已经临近四环路。如道里区距机场路不远的窑地街棚改项目虽在三环路以内,但已接近城边;南岗区白家堡棚改项目也在二环路外,受益住户得到充分扩大。

  提速:已拆九成 年内万户住新居

  同时,哈市向省政府承诺今年完成拆迁改造345万平方米,开工建设465万平方米的棚改任务,确保1万户棚改居民住新居。截至目前,棚户区改造工作已完成拆迁307.7万平方米,占年计划的89.1%;拆迁户数24192户;开工建设549.53万平方米,达年计划的118%,其中回迁房规模达224.16万平方米。

  同时,今年哈市还着手启动了群力西区、陶瓷小区、南岗哈西新区等5个棚改易地安置项目,规划建设总规模608.36万平方米,计划年内竣工60万平方米。

  据介绍,今年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已被列入哈尔滨市城建三大重点工程之列。新增的棚改项目中很多是配合路桥、地铁、铁路沿线、中华巴洛克改造等重点工程同步推进的。

  为全力做好这项惠民工程、民心工程,哈尔滨市委、市政府要求,务必抢前抓早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开春就开工,有条件的项目要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确保棚改居民早日回迁。哈市棚改办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在拆迁启动时间上要抢前抓早,创造了哈市新纪录。如在中华巴洛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项目中,哈市打破了正月不拆迁的历史惯例,在正月十六全面启动拆迁。

  创新:七项政策保障居民买得起房

  在今年的棚改中,哈市推行棚改七项政策,保障棚户区居民买得起房、住上好房。

  ★“拆一还一”和“靠户型”政策并用。“拆一还一”即对原房面积实行“拆一米还一米”,7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交结构差价。“靠户型”即上靠户型大于原房面积差,按照建设成本交纳差价款。

  ★实行共同产权房政策。选择40平方米保障户型房屋,但无力交纳超面积价款的家庭,可先入住,原“拆一还一”部分属私产,其余面积属公产,整体房屋属“共同产权”。被拆迁人入住后,公产房部分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交租金。对连租金也交不起的,将“拆一还一”面积拿出一部分,按时价“股折租”,按月扣缴租金。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购回公产面积,拥有全部产权。

  ★货币补偿最低7万元。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补偿标准。对货币安置补偿额低于7万元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7万元给予补偿。

  ★低保户拆迁给2万元照顾。对拆迁范围内持有低保证的,给予2万元照顾;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持有残疾人证的,每人给予1万元照顾。

  ★易地安置有优惠。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化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哈市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临迁期有补助。住宅临迁补助费按原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内(搬迁之日起至进户时止)按月支付临迁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18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以原房屋建筑面积和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为标准按月发放。

  ★减免部分税收。对纳税人补偿原拆迁面积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同时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实行税后征收的,该部分收入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责任编辑: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