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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102处森林公园内禁止房地产开发
2010-08-11 10:33:16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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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1日讯 近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林业厅厅长蔡炳华作的关于《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公园内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房地产开发、建设开发区、修建坟墓等破坏景观或者环境的活动。

  据了解,我省是森林资源大省,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建成各级森林公园102处,位列全国第九,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57处,居全国第一。据统计,全省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已经累计投入资金达19.79亿元,新修和改造林区公路约4194公里,开发景点5500余处,兴修旅游宾馆和配套设施10万平方米,拥有营业床位16800多张,吃、住、行、游、购、娱等成龙配套,初具规模。2009年度全省森林公园接待游客507万人次,森林生态旅游收入1.46亿元,带动地方相关产业增加收入近11.7亿元。蔡炳华表示,我省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在保护森林资源,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就业门路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在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森林公园内随意搭建各种建筑和游乐设施,乱占林地,滥砍树木,随意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破坏了森林资源。个别不法分子还公然进入森林公园,强占林地,毁坏公共设施等问题。因此,我省迫切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规,加强对森林公园的规范和管理。

  该《条例(草案)》共36条,内容涵盖了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的各个管理环节,突出了森林风景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主题,规定禁止擅自征用、占有森林公园的林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引进非本地林区的生物物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公园内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房地产开发、建设开发区、修建坟墓等破坏景观或者环境的活动。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的生态承载能力,合理组织旅游活动,控制接待规模,不得超容量接待游客。身高1米2以下的儿童和持有有效证件的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可以免票入园。在森林公园内乱刻乱画、损毁林木、花草、采集野生植物、非法捕捞的,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擅自设立商业摊点的,予以取缔,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