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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共汽车高层建筑将配逃生器材
2010-08-20 09:01:54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田甜 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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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0日讯 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新增了“应急救援”的内容,补充了特殊场所防火措施的规定,增加了高层建筑、公共交通工具保证逃生通道畅通、配备逃生器材的内容。

  《条例》新增了公安消防队应当承担的应急救援职责,包括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等。

  公共交通工具应配备逃生器材

  《条例》补充了特殊场所防火措施规定,如: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场所,用于住宿的房间禁止使用明火,使用电热器具应当严格监管。

  同时,公共娱乐场所毗邻其他建筑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应当设置防火分隔。公众聚集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应当保证逃生通道畅通,并配备必要的逃生器材。

  饭店用易燃液体钢瓶可罚一万

  《条例》中还规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内生产、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餐饮服务场所餐厅内存放、使用充装易燃液体、气体的钢瓶等。

  《条例》明确规定,餐饮服务场所内存放、使用充气易燃液体、气体钢瓶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