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20日讯(梁发兴 记者杜筱)黑龙江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今年8月1日起,全部参与省级药品集中网上采购。从9月1日开始,所有未中标药品必须全部退出医疗卫生机构。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黑龙江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据了解,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从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0年7月12日间共组织了7次药品集中采购的专家评审工作,分别是基本药物招标、非基本药物招标、非基本药物提价评审、非基本药物申诉评审、非基本药物补充招标、非基本药物补充招标申诉评审和对非基本药物全国最低价进行纠正等,最终确定了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中标结果。其中基本药物共有3,926个药品入围,涉及691家中标企业,中标价格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平均降低了38.41%;非基本药物招标在我省第六轮药品招标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议价,共有10,738个药品品目,涉及企业1,904家,中标价较我省第六轮中标价格平均降幅14.6%;非基本药物补充招标有10,502个药品品目中标,涉及企业1,573家,中标价较投标价平均降幅为20.03%。
目前,黑龙江省集中采购药品已正式挂网,采购平台交易系统也已顺利启动运行,要求自8月1日起,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从2010年8月1日起,需全部参与省级集中网上采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抓紧组织医疗机构按照挂网药品目录,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目录,并确定配送企业。除特殊药品外,不得擅自组织药品采购。集中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要严格按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核定的价格执行。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的中标药品替换原自行采购药品实行过渡期,过渡期为一个月。过渡期间,高于中标(入围)价格的按中标价格执行,低于中标(入围)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从9月1日开始,所有未中标药品必须全部退出医疗卫生机构。
会议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医疗机构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并履行药品采购合同。医疗机构必须按采购合同注明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同时,各级医疗机构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为契机,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长预警和处方点评等制度,严禁医务人员开大方、滥用药等不良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会议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纠风、药监、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有效监管,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将给予全省通报,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按《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