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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百岁老人敬老费实行银行或邮寄发放
2010-08-23 07:18:24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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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3日讯 记者从市老龄办获悉,为方便百岁老人及时领取每月300元敬老费,10月1日起,哈尔滨市百岁老人敬老费将通过哈尔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农村信用合作社3家银行营业网点或邮政邮寄发放,老人及家属可自主选择领取方式。

  据介绍,选择银行发放的,可由百岁老人家属自行到选定的银行网点,以百岁老人名义办理储蓄存折,存折账号(或卡号)填报在百岁老人联系表上。如老人没有身份证,不能自己办理银行存折,同时又不愿邮寄的,可由市老龄办统一在哈尔滨银行办理存折。市老龄办每季度初将敬老费拨入百岁老人的个人存折或卡上,老人家属可在每季度初10日以后,持银行存折到开户银行各网点支取敬老费。不选择银行发放的,统一以邮寄形式发放。百岁老人及家属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老龄办提交户口复印件、个人存折复印件各1份,并详细填写百岁老人联系表,以防邮寄错误。市老龄办每季度初10日内邮寄给本人,家属凭邮局通知单到邮局领取。

  据悉,享受敬老费待遇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其家属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登记,并每半年向区、县(市)老龄办提供异地居住证明。百岁老人在本市内迁移新址,应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区老龄办办理变更手续,待遇不变。迁出本市的百岁老人,应在户籍迁出的当月,到区、县(市)老龄办办理注销手续,停止敬老费发放。百岁老人死亡的,其家属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区老龄办通报信息,凭死亡证明办理注销手续,死亡后的次季度停发敬老费。享受敬老费老人离开居住地没有音讯的,3个月后将停止发放敬老费。下落不明的老人再次联系上后,需重新办理敬老费申领手续,停发的敬老费不补发。重新获批的敬老费从获批次月起计发。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