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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10种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就业优惠
2010-08-23 09:36:0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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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3日讯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9月1日即将实施《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确立了10种人为就业困难人群,这些人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就业优惠政策。

  10种就业困难人群

  《办法》中确定的人群包括:大龄失业人员,就是指在申请认定之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既指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残疾失业人员;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享受低保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具体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进行失业登记,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是指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曾荣获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的失业人员;军人配偶失业人员;烈属失业人员;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

  持卡享受政策

  据了解,就业援助卡是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的有效证件。就业援助卡持证人已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在享受相关政策期内,由用人单位保管其《就业失业证》和就业援助卡;相关政策享受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将其就业援助卡退回发放机关。持就业援助卡的就业困难人员,已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在享受相关政策期内,由本人保管其《就业失业证》和就业援助卡;相关政策享受期满后,由本人将就业援助卡退回原发放机构。持证人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不再作为援助对象对待,但仍然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本人保管《就业失业证》,并将就业援助卡退回原发放机构。

  就业援助卡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全省范围内使用。每年由持证人所在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对其实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核实后,统一到发放机构进行年检。


  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一对一”服务

  据介绍,我省各地将建立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制,开展送政策、送信息、送岗位、送培训、送补贴活动,进家入户帮扶到人,进行“一对一”的服务。对每一名帮扶对象都制定帮扶计划、确定帮扶人员、明确帮扶责任、落实帮扶目标、限定实现目标的时间和完成目标的奖励措施等。

  对生活特别困难迫切要求就业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利用现有空缺岗位,给予优先安置就业,使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家庭生活特困人员在一个月内实现就业。

  同时,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意愿,深入企业了解用工需求,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帮助企业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对于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对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对短期内不能实现就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给予社保补贴政策。

  对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9种人会被

  注销被扶持资格

  《办法》实施后,有关部门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

  已实现就业或通过经营性、投资性等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达到稳定就业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退休、退职、死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因家庭成员实现就业,而其他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又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境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等9种人将被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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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