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30日,《哈尔滨市农村集体建设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通过,近期将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实施。今后,小产权房不得向村民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所以城市居民今后购买小产权房将属于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资源日趋紧张,一些村屯通过农民集体建房方式,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多层住宅。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一些地方的集体建房缺乏合理规划,在选址和建筑规模上存在很大随意性,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同时,一些开发商假借村屯改造和农民集体建房的名义,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非法获利;此外,有些农民擅自将集体建房对外转让,非法牟利,造成大量集体土地的流失,许多城市居民也乐到农村买房居住。
为此,《规定》中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农村集体建房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拆迁补偿方案、集资方案、建设方案和房屋分配方案等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然后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过区政府同意后,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批准。
在项目建设上,村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建设,也可采取代建制的方式建设;在房屋管理上,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进行自我管理。参加集体建房的村民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回原有宅基地,拒不交回的,不予分配新建住房。
《规定》中明确了对五种违法行为将进行查处:以集体建房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将集体建房对外销售的;委托不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建设的;拆迁补偿方案、集资方案、建设方案和房屋分配方案等未经过村民会议通过实施集体建房的;其他违法集体建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