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15日讯 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哈尔滨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社区管理体制、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服务、社区工作人员招募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各部门职能纳入社区工作站
根据《办法》,社区实行“一居(居委会)一站”的管理体制。各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协管员统一整合到社区服务工作站,站长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工作人员原则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经费渠道不变,由主管部门核拨监管,街道(乡镇)协助落实。社区服务工作站内一般设办事大厅、警务室、物业站、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医务室、老年人日间照料室、小学生看护室等设施。
每百户配建至少20平米公益用房
《办法》明确,街道(乡镇)综合(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建设,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原有公用设施资源,力争实现办公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街道(乡镇),文化中心和体育活动场所可以分设。街道(乡镇)卫生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建设和投入运转。
社区公益用房(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居民活动用房),按照城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使用面积300平方米,县(市)和呼兰区、阿城区使用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
《办法》明确,新建居住区或新建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的规定,以每百户不少于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公益用房,竣工后移交所在区、县(市)政府,产权归区、县(市)政府所有,区、县(市)政府凭移交手续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确定社区公益用房的建设位置和面积,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公益用房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建成后的管理监督。社区公益用房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社区代表参与社会评审和验收。
不移交公益用房小区不得评审
根据《办法》,未按照规划和设计文件配建社区公益用房的住宅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未办理社区公益用房移交手续的,不得受理评审申请和组织社会评审。未经社会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给予处罚。对擅自将社区公益用房出租、出卖或挪作他用的,由区、县(市)政府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无假日、全天候”服务制度
根据《办法》,社区将建立健全十项基本工作制度:社区成员走访制度;社区党务和居务公开制度;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社区议事协商制度;民主监督评议制度;“无假日、全天候”服务制度;民意测评制度;社区工作考核制度;民情日记制度;居民自治制度。
街道、社区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实行属地管理。涉及执法、执罚的事项,通过授权、派驻、联合等方式,推进执法权向街道、社区延伸。
工作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办法》明确,除特殊规定外,哈尔滨市将尽可能从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公开选聘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时,优先录用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证书的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研究建立从优秀社区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的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和社区聘用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形成社区工作人员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社区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街道(乡、镇)指导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及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对工作不到位、群众满意率低于60%的人员,及时调整或依法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