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21日讯 20日,《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哈尔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磨盘山水库一级保护区水体内清洗衣物、旅游、游泳、垂钓,违法者处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水质及拉林河上游河流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二类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生活饮用水源卫生标准。准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能满足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在准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毁林开荒、破坏植被;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毒鱼、炸鱼、电鱼;设置贮存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坑塘等。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准保护区的标准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置排污口;在水体中清洗船舶、车辆,进行肥水养殖,在距水体50米范围内进行畜禽养殖;从事网箱养殖和旅游经营活动等。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放养畜禽;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挖砂、取土、埋坟、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等。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内向指定地点以外区域倾倒或者排放垃圾、污水、粪便的,责令改正,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水源保护区内水体中清洗船舶、车辆或者进行肥水养殖的,在距水体50米范围内进行畜禽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