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我家冬天没人住,想申请停热,但供热公司不允许,究竟什么条件才能停热啊?”22日,哈尔滨市香坊区居民赵女士及多位哈市读者致电本报“供暖直通车”,咨询停热问题。对此,哈市供热办的工作人员表示,只有分户供热的部分住户才可以申请停热,另外9月20日是申请停热的最后日期,现在申请工作已经结束办理。
据哈市供热办的工作人员介绍,停热首先必须是分户供热,其次是不能危害其他用户供热、不能危害房屋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一般一楼和顶楼不能停热,有些还要依据房屋具体情况来确定。
《黑龙江省供热条例》第23条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哈市供热办的工作人员解释说,申请停热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时间。要停热一定要在9月20日前申请,过期就不能再要求停热。另外,新房在入户一年内不能申请停热,这是为了掌握住户供热设施是否运行完好,便于出现问题及时维修,保障大多数住户的利益;二是房屋楼层。由于供热开关多设在一楼和顶楼,因此,供热单位大多不允许这两个楼层的住户办理停热。此外,靠冷山墙的房屋如果一旦停热会危害到其他用户的供热质量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允许停热。
条例还规定,停热用户应按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由于今年的供热费用等事宜还没有出台,所以哈市供热单位大多暂按上一个供热期的标准(停热补偿费为总热费的20%)执行。
责任编辑: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