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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出台
2010-09-30 06:45:4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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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30日讯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哈尔滨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十类群体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办法同时还规定,十种情形下将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据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以下失业人员:

  ———“4050”失业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之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进行失业登记,自领取《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是指承包土地被征用未就业的人员。

  ———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失业人员。是指离婚或丧偶抚养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

  ———曾经荣获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荣誉的失业人员。

  ———烈属失业人员。

  ———军人配偶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时,应提供本人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近期照片2张及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认定。

  办法规定,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被用人单位招用、实现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等十种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办法同时规定,经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无故拖延认定或弄虚作假办理的,根据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解聘处分。

责任编辑: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