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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屋顶天桥禁设商业广告 机场出城口纳入管理范围
2010-10-11 09:32:0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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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1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市政府根据“中兴”战略需要启动了《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工作,并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的需要出发,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作出了新的制度设计,将机场、出城口等重点区域纳入管理范围,明确规定城市高空禁止设置商业广告,公共广告位使用权实行统一招拍挂等。征求意见稿详细内容可以登陆“www.hrblaw.gov.cn”查询、浏览。

  机场、出城口

  纳入管理范围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范围包括:本市建成区,机场服务区、机场快速路及其两侧300米范围内,本市出入城口、绕城高速路及其两侧300米范围内,本市规划区内的水域及堤防控制范围,本市规划区内铁路沿线两侧,国道、省道及其两侧300米范围内等。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行按规划分区域控制,包括严禁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适宜设置区的范围。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城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城市高空

  禁设商业广告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建筑物屋顶、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树木、绿篱、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等7种区域(位置)为商业广告禁设区。此外,《办法》还规定了7种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情形,包括: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妨碍生产生活、影响观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设置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窗的等。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扰民,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遮挡玻璃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在居住区内的商业和办公用房及其控制地带、居住区周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公共广告位使用权

  统一招拍挂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除哈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由哈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经营主体负责统一组织招标、拍卖。哈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经营主体在组织招标、拍卖前,应当会同市、区城管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制定具体的户外广告设置条件,并纳入招标、拍卖文件。未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条件或者设置条件未纳入招标拍卖文件的,不得组织招标、拍卖。

  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获得公共广告位使用权的,设置期限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利用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工程竣工日期;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属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属庆典、促销等活动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日。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