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5日讯 中央大街是哈尔滨市标志性景观,今年正式挂牌为中国历史文化名街。为更好地彰显中央大街的独特魅力,市政府常务会议昨天通过了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今后中央大街区域携犬进入、发放小广告等行为将被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也将被处罚。
管理范围扩至整个步行街区
据了解,原来《办法》只对中央大街实施管理,修改后则扩大了管理范围, “将加强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是指东起尚志大街(友谊路至经纬街路段)道路中心线,西至通江街(友谊路至经纬街路段)道路中心线,南起西十六道街、经纬街(尚志大街至通江街路段)道路中心线,北至友谊路(尚志大街至通江街路段)道路中心线和哈市政府规划确定的防洪纪念塔广场区域。步行街指中央大街路段及向两侧街路延伸25米的路段和防洪纪念塔广场区域(以设置的隔离设施为界)。
步行街区不准停车等客
据了解,为了规范好中央大街步行街区停车秩序,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停车的约束:“公共交通车辆进入步行街区准许车辆通行的路段,应当在指定的站点停靠,不准停车等客。进入步行街区内的车辆,应当在停车场的停车泊位内停放,禁止在停车泊位以外或者停车场外随意停放。”
机动车在步行街内通行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在步行街内通行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在停车泊位以外或者停车场外停放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新增六类禁止行为
修改后的《办法》增加了六类禁止行为:禁止在步行街内随地露宿,流浪乞讨等;禁止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禁止随意散发印刷品广告;禁止非法揽客;禁止携带犬类等动物;禁止影响步行街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随意散发印刷品广告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在步行街内非法揽客扰乱秩序的;在步行街区内强行乞讨的;携带犬类等动物的;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则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办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