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日前,黑龙江省对2010年9月30日前已取得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进行全面核查,此项工作要在10月底前结束。
据了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重点核查收购企业是否拥有规定的粮食收购资金;是否拥有或通过租赁具有规定的粮食储存场地;是否拥有或通过租借计量器具和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测水仪、天平、砻谷机、碾米机、容重器等检验仪器。
对已取得收购资格并开展收购活动的,重点核查开展收购前是否按规定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存在收购资格有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是否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是否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是否存在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凡经核查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按规定程序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责任编辑:张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