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1日讯 昨天是哈尔滨市法定开栓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统计显示,哈尔滨市到昨天燃煤储备率达80%,全市开栓率达到99.5%,创历年最高。除部分特殊原因小区外,全市大部分地区都已开栓供热。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昨天接受新晚报采访,对今年供热期居民关注的热费、投诉等问题进行解答。
热费篇
热费9月底前打入工资
哈尔滨市目前执行的热价标准为:居民用户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0.35元收取,非居民用户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4.49元收取。本供热期实行“暗补变明补”政策,热费在9月底前打入职工工资。热用户应当于12月31日前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缴纳热费,供热单位直接向热用户收缴热费。
采暖费滞纳金按日收取
按规定,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签订供热合同的,采暖费应从合同中约定的交费日期逾期之日起计收滞纳金。未签订供热合同的应自下一年1月1日起计收滞纳金。
供热期内进户按月收费
新建住宅在供热期前进户的,开发企业或物业(供热)公司等单位应向住户收取1个供热期的费用;在供热期间进户的,按实际供热月向住户收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热月,在供热月中,15天(含15日天)以内收取半个月供热费,15天以上收取1个月供热费。市供热办负责人解释,进户日期计算,以居民与开发商签订法定合同为准。
用热阳台计入收费面积
按照规定,用热的阳台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使用面积之中。阳台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面积中。
保障群体热费政策制定中
哈尔滨市每年对城市困难居民实行供热保障措施,热费补贴每年审批一次,热用户需将材料提供给供热单位,由供热单位负责录入供热保障审批系统,由相应认定部门进行认定,然后上报区供热办审核,经市供热办、市财政局复核后,下拨供热保障资金至供热单位。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哈尔滨市享受热费减免困难居民范围划定等具体措施正在制定中,需等待各相关部门会签后,正式出台,但基本内容较往年比变化不大。
投诉篇
暖气不热先找街道办
今年供热期,各区政府是本地区供热工作的责任主体,赋予各区街道办事处对供热企业监管、供热保障资金审核拨付等职责权限。各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对辖区内的每一处热源配备专人监管,实行一对一的包保责任制,要以小区庭院为单位聘请群众义务监督员,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室温不达标可申请退费
目前哈尔滨市供热要求达标温度为18℃,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供热单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可以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或法定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所为哈尔滨市法定室温检测部门(珠江路5号)。
同时,记者从市供热办获悉,哈尔滨市新的热费退赔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完成,正等待主管部门审批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