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齐齐哈尔10月26日讯 10月12日,龙沙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我市某高校学生卢玉佳被怀疑偷窃财物、勾引室友男朋友,而被同寝室的李艳、张彤、丁丽殴打并被脱光衣服拍照及录像。
2009年11月14日11时20分,龙沙公安分局民航路派出所接到接到齐齐哈尔某高校保卫处报案称:该校大专女学生殴打同寝室室友并脱光其衣服拍照及录像。派出所民警到校将上述人员抓获。
同为一个寝室的李艳、张彤以前与卢玉佳发生过矛盾,两人共同商议要教训一下卢玉佳。11日21时许,看到卢玉佳回到寝室,张彤把卢玉佳叫到跟前说李艳的钱丢了,质问道:“你说说吧,李艳的10元钱到底是怎么回事?”卢玉佳说:“那10元钱不是我拿的,我不差10元钱。”卢玉佳在和李艳、张彤争吵过程中,李艳、张彤开始推搡卢玉佳。这时丁丽进来了,听说卢玉佳偷李艳的钱,还勾引其对象,上来就给卢玉佳一个嘴巴,三个人便一起殴打卢玉佳,打嘴巴,用脚踢肚子,揪卢玉佳头发拽着后脑往床头的铁柜上撞。李艳说:“咱扒她衣服啊!”李艳、张彤、丁丽一哄而上,张彤揪住卢玉佳不让其动弹,李艳动手扒卢玉佳衣服,丁丽在旁边拿手机拍照并录像,三个人还逼卢玉佳下跪给大家磕头,卢玉佳不磕,就用脚踢她的头。事后,李艳威胁卢玉佳不要把事情告诉导员,否则让她不好过。第二天上完课后,李艳给卢玉佳打电话让她回寝,李艳说要和卢玉佳谈谈还有什么对不起她的地方,卢玉佳说没有,三个人再次对卢玉佳进行殴打,并使用扫帚、拖鞋等物殴打卢玉佳脸部和头部,用化妆品在卢玉佳脸上乱涂乱画,并用手机拍照录像。
龙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艳、张彤、丁丽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但李艳、张彤、丁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又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艳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张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丁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