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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伤单位出钱治疗 三年后单位索债员工成被告
2010-11-03 16:54:18 来源:东北网  作者:高颖 付建国 岳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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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3日讯 (高颖 付建国 记者 岳云雪)因工伤事故单位为受伤员工垫付医疗款,垫付后,单位以做账需要要求伤者出具了欠条。三年后,单位拿着受伤员工的欠条,将其告上了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要求员工归还此款。

  工作时间被撞伤 单位支付医疗费

  2007年1月23日,彭某与大庆市恒程道桥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年6月,彭某在履行职务时被他人驾车撞伤,后经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彭某受伤后入住大庆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彭某向大庆市第四医院垫付治疗费40000元,事故肇事方于某支付13000元,住院押金共计53000元。8月6日,彭某出院,实际花费医疗费50448.8元,后单位的财务人员取回了住院退款2551.2元及押金,共计为其支付医疗费35648.80元。

  为单位做账需要 彭某两次打条

  2007年9月14日,为单位做帐需要,根据单位经办人刘某的要求,彭某丈夫胡某为单位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让杜公路管理处保洁员彭某因车祸受伤住院,彭某爱人胡某向大庆市恒程道桥有限公司借款35648.80元,为其进行治疗,此款项待肇事方和解或诉讼后归还,借款人为胡某。2009年4月9日,因为时效原因,单位再次找到彭某,请求其重新出具欠条。彭某以为就是为了单位作账之用,就为其重新出具一份同样的欠条,内容为:今欠大庆市恒程道桥有限公司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肆拾捌元捌角整(35648.80)。此后双方因借款问题发生纠纷,大庆市恒程道桥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彭某归还此笔借款。

  借款事实基础不存在 主张权利被驳回

  单位虽持有彭某为其出具的欠条一张,但仅凭该欠条并不能客观的反映出欠款的真实性,且对欠款事实存在较大异议,认为该笔欠款是单位为其垫付的工伤医疗费,该笔费用是单位直接向医院缴纳的,事后彭某才为单位出具的欠条。该借条中写明该笔借款35648.80元是为单位进行治疗的费用,同时单位主张的借款35648.80元,借款数额过于精确,有悖于生活常理,同时又主张的借款35648.80元与被告受伤后住院医疗结算费用50448.80元尾数相同,且原告又不能对欠款的过程及用途进行合理的说明,因此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被告抗辩理由充分,依法予以采信。

  另外,虽原告持有被告所打的欠条一张,但原、被告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该笔借款35648.80元是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医疗费,而被告所受伤害经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故该笔医疗费用应由原告承担。综上所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请求,无事实根据,故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