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4日讯 记者3日从哈尔滨市公安局获悉,今后,凡私有房屋出租的,必须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据介绍,房屋租赁关系的确立、变更,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没有登记备案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信息、职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协助中介企业利用网络向公安机关备案;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