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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90”后组织强迫妇女卖淫 各被判刑十年
2010-11-10 11:27:17 来源:东北网  作者:范海妮 路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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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0日讯 (通讯员范海妮 记者 路云强)黑河市三名“90后”男孩做起“拉皮条”的生意,干起了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的勾当。近日,该三人均被黑河市爱辉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5月,吴某以营利为目的,招募组织了四名卖淫妇女,在其租住的黑河市某旅店内,由孙某和李某负责收钱记帐并多次接送该四名卖淫女到嫖客指定的地点进行卖淫,并规定了统一的收费标准和分成标准,组织卖淫期间,吴某等人非法营利5000余元。

  2009年7月,15岁的女孩周某被吴某带到四名卖淫女处,与她们同住、同吃。半月后,孙某和李某商量让周某卖处女得款偿还居住期间为其支出的费用,被周某拒绝。遂孙某和李某将周某带至黑河市某郊区,孙某二人将周某的衣服、鞋袜脱光,并恐吓周某,如其不同意卖淫还钱,就将周某活埋,周某被迫同意卖淫还钱。在为周某联系嫖客期间,周某逃脱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等三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四名妇女卖淫,并采用暴力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共同迫使未成年人周某卖淫,行为恶劣、社会影响极大,均已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是共同犯罪。

  本案中,由于周某仅15岁,其体力、智力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控制自己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够强,人生观、价值观还未完全形成,吴某三人强迫周某卖淫的行为,对其以后走向社会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不利其成长,社会危害性严重。鉴于上述,量刑时黑河市爱辉区法院认为三人犯罪行情节严重,故对其三人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