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1日讯 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获悉,近日《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有效防治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据了解,该条例规定,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产品出厂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无检测报告的产品不得销售。
对于医院等使用放射诊疗的场所,该条例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避免对患者和受检者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条例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保证跨越线路与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居民住宅。
责任编辑:张喜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