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7日讯 记者16日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禁止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建设破坏、影响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自然景观、地质和古生物遗址、文物遗迹的工程设施以及可能污染环境、损害动植物资源的项目。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未经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兴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和机动车道。
为规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旅游发展,我省制定了《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条例》规定,面积5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在70%以上可申请森林公园。在生态脆弱或者敏感地区,城镇居民饮水源保护区域以及具有其他特殊用途的区域,不得设立森林公园。身高一米四以下的儿童和持有有效证件的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可以免票入园。
《条例》规定,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森林公园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查合格后予以批准;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兴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和机动车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禁止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实施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开发房地产、建设开发区,以及建设与森林公园功能和规划不符的其他项目;禁止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建设破坏、影响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自然景观、地质和古生物遗址、文物遗迹的工程设施以及可能污染环境、损害动植物资源的项目;森林公园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对周边资源和环境造成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土地或者林地管理要求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条例》还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引进非本地林区的生物物种。进入森林公园的各类植物和植物产品均应当进行检疫。禁止改变或者围堵森林公园内的自然河溪、水面;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止擅自征用、占用森林公园的林地,或者隐瞒森林公园身份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属于风景林,按照特种用途林管理。除依法进行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在森林公园内采伐林木。在森林公园内乱刻乱画、损毁林木、花草、采集野生植物、非法捕捞的,没收违法采集或者捕捞的产品及用具,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商业摊点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森林公园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或者向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森林公园主管部门举报。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