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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推进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 避免重复检查
2010-11-19 09:01:32 来源:东北网  作者:衣晓峰 董宇翔 杜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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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9日讯(衣晓峰 董宇翔 记者杜筱)日前,黑龙江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包括哈医大一院、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等在内的42家三级综合医院和含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在内的10家三级中医医院及所有二级、一级(包括未评定等级)医院之间,今后将实行医学检验结果与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以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记者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为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日前,黑龙江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包括哈医大一院、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等在内的42家三级综合医院和含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在内的10家三级中医医院及所有二级、一级(包括未评定等级)医院之间,今后将实行医学检验结果与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包括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包括图像)互认。

  通知明确,各地各医疗单位要按照“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通过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结果的互认,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医疗费用,努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通知强调,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对纳入检验结果、检查资料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应严格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要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

  通知要求,在黑龙江省范围内,一级(包括未评定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应认可三级综合医院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而各市(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在各自辖区(系统)内,应开展二级综合医院之间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的互认工作,在该行政区域或系统内,一级(包括未评定等级)医院应认可二级综合医院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通知明确,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强化落实医患沟通制度,主动告知患者保管好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对需重复检查的项目,需将原因充分告知患者,取得患者的理解和信任,减少或避免医患纠纷。

  另据了解,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包括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如临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和体液等临床检验中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包括图像)互认,根据客观检查结果(胶片、打印图像)出具报告的项目,如普通放射检查(包括普通平片、数字化X线摄影、计算机X线摄影)、CT、ECT(移动式全身显像和断层扫描)、PET-CT(正电子发射断层显像)、核磁共振等。另外,此次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同一目的的检查或原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可满足疾病诊疗需要的检查。不适用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结果、检查资料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检查;存在设备依赖性的检查;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须进行的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等。

责任编辑: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