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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城市民呼吁“热费不该一刀切”:节能房能否减免20%热费
2010-11-29 09:48:58 来源:生活报  作者:刘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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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示以来,引起社会热议。关于热费的收取标准争论最多。哈市住房大致分为安装热计量表的房屋、节能改造的房屋以及普通房屋三类,都按照每平方米40.35元“一刀切”的收费标准。市民刘茂东希望借鉴甘肃省对节能房屋热用户减免20%热费标准。

  1万块热计量表未实现计量收费

  2009年10月,哈市远大都市绿洲小区启动实施了供热分户计量改造,成为哈市首个供热计量试点小区。小区内共56栋居民楼安装了供热计量表,涉及居民住宅2700多户。根据哈尔滨出台的分户计量的热用户缴费方式,热用户按使用面积预交热费,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与热用户进行结算。计量热费超出使用面积热费标准的,按照使用面积收费;计量热费低于使用面积热费标准的,节余部分退还热用户。

  试点两年来的供暖费,仍按照每平方米40.35元的标准收取。当时宣称的“看表收费,用多少热收多少钱”至今也未实现。因为,上一年度的计量热费是多少,每户能退多少钱,供暖公司始终以“没算出来”为由拒绝退钱。

  记者从哈市建设和供热部门了解到,哈市目前经过验收的安计量表的居民住宅大约有1万多套,都没有实行计量收费,还是按照房屋面积收取热费,一万块热计量表成了摆设。

  草案第四十四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远大都市绿洲小区居民王军等建议:草案中除了要进一步明确规定热计量用户的收费标准外,还应该对不执行该收费标准的供暖公司进行约束和制约。

  节能改造房享受不到节能优惠

  “自从入户以来,供暖公司就一直按照普通住宅楼的热费标准收取,可是我家是节能住宅啊。节的能都哪去了?”家住中北春城的刘茂东一直在关注热费的收取标准。他发现,草案中没有规定节能住宅楼热费收取标准。刘茂东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标准,节能住宅至少节能50%,那么热费也应该相应少一部分。目前,节能住宅与非节能住宅交纳的热费相同。居民花高价购买节能住宅,却未从中得到实惠。

  据了解,哈市从2000年以来建设的住宅均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部分新建建筑率先实现节能65%的设计标准。截至目前,哈市新建节能建筑累计达3000万平方米,占全市既有建筑总面积的20%以上。与此同时,哈市一些老房屋的节能改造也在进行中,这些老建筑都穿上了“棉袄”,在墙体外侧安装保温板,达到了节能效果。

  草案第四十四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居民用户,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阁楼)计收。刘茂东认为,草案中没有对节能住宅的热费标准进行规定,应该降低节能房屋热费收取标准,这既是对节能建材研发者、使用者的最大扶持,也是对居住使用节能房屋的最大鼓励,从而促进节能房屋的推广与普及。刘茂东建议:草案可以借鉴甘肃省对节能房屋的热用户减免20%热费的做法,再考虑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减少。

  热费收取标准应重新论证

  刘茂东告诉记者,热费标准40.35元/平方米是按燃煤锅炉的标准制定。可是,目前,哈市多数住宅已由燃煤供热升级至更加环保的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的原理是由换热站把热电厂排出的副产品——高温热水转换成能够直接给用户供热的热水,其成本远远低于燃煤锅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计算,集中供热的热费标准不会超过25元/平方米,哈市目前依然按照燃煤锅炉的供热标准统一全市的热费价格显然有失公允。

  草案第四十四条: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居民用户,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阁楼)计收。刘茂东认为,草案中对热费的标准没有提出具体价格。他建议,普通住宅热费收取标准要重新进行科学论证、调研以及实际运行后,向热用户公开计算标准以及成本价格,让热价变得更透明、更公平。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