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家住铁力市桃山乡桃山村马自国在2009年3月28日买了一份中国人寿福安康保险,今年3月24日,他因患右肾囊肿住院做了切除手术,5月25日出院后他找保险公司办理赔,而这家保险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住院62天只给赔付3天住院补贴金。
11月22日,记者在铁力市见到了马自国,他说,2009年3月2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山营销服务部业务员于永波到他家动员参保,当时他推荐这个福安康保险产品是“对十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都报销医药费,每天给90元补助津贴。”马自国于是花200元参保福安康险种。2010年3月24日他被检查出右侧多发囊肿,住进桃山林业局职工医院外科,他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客服主任吴利峰来做了出险记录。术后10天,吴利峰再次来医院催促马自国出院,但马自国遵照医嘱并未马上出院。5月25日出院后,他找到中国人寿桃山营销服务部办理理赔,客服主任吴利峰答复,住院62天只给赔付3天住院补贴金,一天90元,3天270元,也不说是什么原因。找当初向他推销保险的业务员于永波,人早已解聘。他又找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负责人,开始说能赔几千元,后来也说62天只给赔付3天住院补贴金。
马自国说,这个保险公司的桃山营销服务部离家20里路,刚做完手术伤口隐约疼痛,从7月9日开始一天两次,从家骑自行车索要补贴金。他说,根据保险合同责任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按住院补贴全额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3日给付住院补贴金,62天减去3天是59天乘90元,应是5310元,至今没给赔付,感觉保险公司就是在欺负保户。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中国人寿桃山营销服务部,客服主任吴利峰说,该营销部没有理赔决定权限,有受理、初审权,上报铁力支公司,由铁力公司逐级上报市、省公司。吴利峰说,为何只补三天补贴金,他是上情下达,不同意向上级反映。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理赔部张丽艳说:马自国是3月24日出险,住院62天,签合同日期2009年3月28日,启效期2009年3月29日,终止合同2010年3月29日。根据保险合同责任第三条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补贴金额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3日给付住院补贴金,被保险人1次或者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补贴金以180日为限。因她公司权限3000元,经请示上级市公司和省公司,在保险期内,按条款执行。因为马自国2010年3月29日合同终止,在一年期内就按3天,一天90元给270元补贴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副经理哈强说:这类案件头一次遇到,他征求伊春市公司和省公司,已按条款合理正规处理了。按正常理赔时限为30天,他这属于特殊情况。第二天上午副经理哈强说,他再次与省公司协商好了,3天内会给马自国一个满意的结果。
黑龙江鸿平律师事务所常玉凤律师说: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本案中所谓合同的有效期,是指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的需要治疗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定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就是在合同的最后一天住院治疗,因为治疗的最初行为是在合同期内出现的,即使治疗期间超越合同期,保险公司也要对被保险人的此次治疗所引发的费用给予赔付,即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的天数减去3天计算补贴金。所以,保险公司的说法是依法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