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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拟规定禁止交易报废机动车
2010-12-06 11:25:23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樊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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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记者从哈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公布在“哈市政府法制信息网”,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12月12日前,登录哈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hrblaw.gov.cn/)在线反馈意见。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临近报废期限一年以内的出租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禁止交易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进行解体的,应当在报废解体前二日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