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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投保车肇事死亡 继承人担责保险公司免责
2010-12-10 19:08:00 来源: 作者:李芊冀 张文圣 吴景春
东北网12月10日讯 2010年6月的一天,刘某乘座万某酒后驾驶的自用轿车去接朋友,该轿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万某死亡、刘某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无责任,万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病情痊愈后于今年10月将万某的继承人和鹤岗某商业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以万某死亡时留下遗产为限,一审判决万某继承人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费等赔偿金,驳回刘某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在该案中,安某的继承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以万某的遗产为限。对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保单中《机动车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驾驶人饮酒或吸食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辆属于责任免除。因万某属酒后驾驶投保的机动车,且投保属商业保险,故依约对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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